(2017)渝0115民初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杉与吴大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杉,吴大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429号原告:郭杉,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吴大喜,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郭杉诉被告吴大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郭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大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杉负担。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