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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丽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868号申请人松原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1795220604Y,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主街。法定代表人:蒋伟鑫,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丽敏,女,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松原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王丽敏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3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王丽敏承担;剩余3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丽敏银行卡有存款,依申请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因该款未足额,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初桂松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