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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梁青云与青海诚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云,青海诚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080号原告:梁青云,身份证号:×××,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本科村一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宁,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青海诚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1号院5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安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梁青云诉被告青海诚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梁青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青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梁青云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学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