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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412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旭,女,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战胜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