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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立敏与刘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敏,刘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827号原告:郑立敏,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刘旻,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临海市城区凯歌路5号。负责人:王容若,系经理。原告郑立敏为与被告刘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立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立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