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宁城县桦通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桦通物业有限公司,李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733号原告:宁城县桦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东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忠,系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梅,女,1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县桦通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城县桦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桦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牧斯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国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