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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李鸿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李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831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育彪,吉林省佳晖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鸿超,男,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鸿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鸿超返还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人民币7,268.52元及利息。诉讼费107元,公告费300元由李鸿超承担360元,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47元。因被告李鸿���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鸿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鸿超报告了财产状况,但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鸿超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鸿超有可供执行财产。3、因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且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