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548号原告:南京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无所村407号。法定代表人:王跃南,南京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南京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