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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才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才虎,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523号申请执行人:贺才虎。被执行人: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崇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才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16)湘0408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湘04民再4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8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