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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明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252号之一申请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被执行人:高明义,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执225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高明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明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明义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2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铠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