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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开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明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开明,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于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泉港区,现住址为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蔡文明、郑燕燕,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开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开明及其辩护人蔡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林开明与赖某2、郑某(均已判刑)预谋通过“伪基站”发送手机短信广告共同牟利,三人商定共同出资,郑某、林开明各出资3.2万元,各占40%的股份,赖某2出资1.6万元(由郑某、林开明各垫付8000元),占20%的股份,同时约定向客户所收取的广告信息费扣除20%业务提成费后按股份比例分成。尔后赖某2、郑某到广东省深圳市火车站附近以6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该设备由电源、主机、电脑、供电天线、工模手机组成。工作步骤及原理如下:先通过工模手机测试出所在地点移动通信企业信号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选取其中一个频点,然后开启“伪基站”设备,输入选取的频点作为发射频点,再输入发送的短信内容,通过非法占用的移动通信企业的无线电频点发射信号,与“伪基站”设备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通信用户手机强行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随后通过“伪基站”设备向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发送短信息,用户手机在一段时间后(几秒至几分钟不等)恢复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的连接。此外,“伪基站”设备能捕获并识别移动通信用户手机SIM卡的“IMSI”识别码(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IMSI”识别码)并保存在“伪基站”设备的电脑上,保证在“伪基站”设备设置的周期内不会向同一手机用户重复发送同一条短信。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赖某2、郑某、林开明等人以乐某(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推销广告业务,以发送每条短信息收取3至5分钱不等的费用,向闽南人才网、泉州东风日产、厦门萝欧会所、厦门联发房地产、南靖土楼、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软件园分店、厦门市万科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家招揽广告短信业务。达成协议后,赖某2等人驾驶由郑某提供的闽D×××××小汽车载着“伪基站”设备,在泉州市丰泽区海峡体育馆、华侨大学、厦门火车站附近等人口密集区,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率,赖某2本人进行操作,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通信公司用户手机发送有关房地产、招生等广告短信息。经对“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截至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赖某2、郑某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200万余个,发送短信息200万余条,造成200万余个以上手机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非法获利63100元,其中赖某2分得赃款20959元,林开明、郑某各分得赃款16358元。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对缴获的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结果为:1、作案用的伪基站发射频段:根据中国无线电频率规划,能在935-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频率误差超过限值;作案用的伪基站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以及中间频点最大发射功率为40.4dBm,在其发射频段内最高、最低以及中间频点带内传导杂散值、带外传导杂散值和辐射杂散值均超过限值。2、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3、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验证通过。2013年9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庄某等人,庄某检举赖某2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手机短信广告业务进行非法牟利。同年10月27日、28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赖某2、郑某,并缴获相关作案工具。2016年8月11日,侦查人员在厦门联智广告有限公司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林开明抓获归案。归案后,林开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2017年9月26日,林开明向丰泽区人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358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林开明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蔡某、陈某、许某、徐某、林某、赖某1的证言、同案犯赖某2、郑某的供述、相关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销售业务发票、定位短信收费凭证、手机短信营销服务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短信发送电脑截图、手机短信截图、中国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证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2014)丰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2014)丰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林开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林开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开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林开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缓刑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开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林开明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358元,由各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挥锷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铭尊附:本案所使用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