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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廖志玉、冯晓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玉,冯晓兵,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廖志玉,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家住南康区。被执行人冯晓兵,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执行人黄玲,女,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廖志玉与被执行人冯晓兵、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晓兵、黄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鄢 凯书 记 员 曾国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