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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波与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1083号 原告:姜波,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元宝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泰俊,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姜波诉被告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东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波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