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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6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洪国与王娜、孙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国,王娜,孙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6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洪国,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娜,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志锋,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洪国与被执行人王娜、孙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应交本案执行费1880元。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娜银行存款10,610.44元,其中交申请执行人8.730.44元,交本案执行费1.88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轮候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87号1-7-3房产,查封期三年,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