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赵银宝、马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银宝,马正强,赵晓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78号申请人:赵银宝,女,生于1981年7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马正强,男,生于1971年2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赵晓敏,女,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迎宾西路2号开发区申请人赵银宝以其与被申请人马正强、赵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晓敏所有的豫K×××××号(原车号为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张见松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志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