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鲍宏宇、贾双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鲍某,贾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026号之二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乾昌广场16栋11号厅2楼。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被告:鲍某,男,1985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贾某,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某、贾某债权转让合同纠��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