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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李莉、朱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朱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朱先明,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李莉诉朱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先明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李莉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先明支付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执行申请费2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朱先明逾期仍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先明的存款、电子商务、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公安部门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朱先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执行人李莉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2执2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