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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赖沈林、虞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沈林,虞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赖沈林,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虞程英,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赖沈林与被执行人虞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虞程英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赖沈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虞程英支付执行款29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847.5元、执行费4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虞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虞程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赖沈林支付执行款29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847.5元、执行费42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虞程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沈林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黄 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