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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王麟与华伟杰、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麟,华伟杰,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4721号原告:王麟,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华伟杰,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雷顺,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原告王麟与被告华伟杰、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王麟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叶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