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王麟与华伟杰、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麟,华伟杰,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4721号原告:王麟,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华伟杰,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雷顺,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原告王麟与被告华伟杰、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王麟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叶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