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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邹建国与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国,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921号原告:邹建国,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李兴,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邹建国与被告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邹建国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建国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建国负担。审判员  石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