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邹建国与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国,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921号原告:邹建国,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李兴,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邹建国与被告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邹建国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建国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建国负担。审判员 石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