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红亚与戴海东、左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亚,戴海东,左艳,徐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277号原告:郑红亚,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机明,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海东,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左艳,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徐力明,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亚诉被告戴海东、左艳、徐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红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海东、左艳、徐力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红亚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