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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8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程凤鸣与丁兴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鸣,丁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956号申请执行人:程凤鸣,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丁兴明,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9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兴明支付人民币2,671.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丁兴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兴明存款人民币2,721.5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焕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