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兵诉杨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兵,杨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财保102号申请人赵兵,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杨双,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双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宅房屋价值人民币28万元部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赵兵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兵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双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宅房屋价值人民币28万元部分,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上述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