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8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倪美芬、周依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倪美芬,周依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长安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74445973T。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松园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795920-4。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志强,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倪美芬,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周依伦,男,199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