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翟凤海、徐桂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凤海,徐桂芳,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147号申请人:翟凤海,男,194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人:徐桂芳,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张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申请人翟凤海、徐桂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磊所有的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凤海、徐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磊所有的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翟凤海、徐桂芳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