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陈虹与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416号之一原告:陈虹,女,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598875468X。法定代表人:童云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虹诉被告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心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8月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拖欠的工资共计10306.45元;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职期间向被告垫付费用共计519.60元(其中U盘一个价值为55.80元,6、7月份的交通费63.80元,伙食费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原告经应聘至被告所属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工作,至2016年8月底共6个月。因被告拒不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办理离职与交接手续,但被告至今无理由拒不支付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虹已就被告众心堂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一事向永修县劳动监察局投诉,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告众心堂公司发出永人社监薪支[2017]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责令被告公司于收到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共32312.62元(包括原告陈虹等数人工资)。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永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永人社监申[2017]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情形下,原告陈虹的起诉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秀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