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马继平与杜二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继平,杜二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财保12号申请人马继平,女,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方山县马坊镇陈家湾村人,住。被申请人杜二保,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方山县峪口镇兴隆湾村人,住。申请人马继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二五星牌三轮车实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车辆系肇事车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二保五星牌三轮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马继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