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邢万赟与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红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万赟,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红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433号原告邢万赟(又名邢俊方),男,汉族,1993年6月9日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谢长江、盛大治,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148号法定代表人:李欣欣,任董事长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5376006N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岩,男,汉族,1963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邢万赟诉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红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邢万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万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万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邢万赟承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