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与张金岗、王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张金岗,王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1332号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负责人:周如河,该分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豹,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张金岗,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晓峰,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以下简称黄骅农商行)与被告张金岗、王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官分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岗、王晓峰��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官分理处诉称:被告张金岗于2013年5月16日由被告王晓峰担保在我单位借款8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到期,已偿还利息8390元,贷款到期后,我单位多次催要,至今仍有8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付至本金偿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金岗缺席无答辩。被告王晓峰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张金岗作为借款人,被告王晓峰作为保证人,与原告(时名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官分社)订立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为8万元;2、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3、贷款年利率为12%(月利率千分之十���;4、逾期年利率为18%(日利率万分之五);5、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张金岗发放借款并签订《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为8万元;2、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3、贷款年利率为12%(月利率千分之十);4、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5、担保方式为保证贷款。”借款期间,被告张金岗已偿还利息8390元,尚欠本金8万元及期内利息1210元未偿还。2015年12月5日,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后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2014)黄民初字4506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金岗、王晓峰在���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金融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金岗提供了借款8万元,被告张金岗接受并使用了借款后,未能如期足额返还借款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其行为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期内利息1210元及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晓峰自愿为被告张金岗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被告张金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金岗、王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借款本金8万元及期内利息1210元,并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本金8万元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二、被告王晓峰对被告张金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金岗、王晓峰共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秀杰审 判 员 滕奉朝人民陪审员 张长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