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石兰芬与被执行人贾海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兰芬,贾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88号申请人石兰芬,女,1964年2月4日生,广西省来宾市人,住广西省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胡泽英,漾濞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宋彪,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贾海红,男,1967年9月8日生,河南省安阳市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兰芬、苏世务、李世奎、刘敏松、王战立、吕建军、杨建华、罗长林、张文清分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海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九案过程中,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均为贾海红,鉴于九位申请人人数众多,且均为追索劳动报酬,居住地分散于几个省份之实际,为公平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减轻权利人的诉累,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经征得九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同意,以上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我院执行局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案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2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