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杨某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杨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赵某某存款3297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龙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