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徐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53号之一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4层。负责人:董敏,系行长。被告徐明,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琼、被告石烽、被告徐明、被告陈颖价值73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04民初36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以上被告的财产。被告徐明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仅应对提供抵押的房产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被告徐明就被告武汉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债务以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双龙小区2栋6层609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其个人并未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仅要求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不应对被告徐明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明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