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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4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虹与刘畅、熊华军、刘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刘畅,刘冬,熊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4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虹,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畅,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华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畅、熊华军、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冬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