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4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虹与刘畅、熊华军、刘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刘畅,刘冬,熊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4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虹,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畅,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华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畅、熊华军、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冬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