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催26号申请人: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杏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T法定代表人:李绍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礼勇,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俆澍声,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59XXX51/20XXX23、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希恩和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收款人为青岛云子实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雅锋磨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敬峰审判员 刘亚平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