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包玉红与刘纯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玉红,刘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包玉红,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刘纯,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归流河路。申请执行人包玉红与被执行人刘纯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3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包玉红以在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70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