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段文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段文智,汤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22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12575A。负责人:宋戈,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叔华,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449069。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703110027。被申请人:段文智,男,1986年6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汤芳芳,女,1986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段文智、汤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段文智、汤芳芳的银行存款共计16万元;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段文智、汤芳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冬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