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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殷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光,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殷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郑和,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民终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慧在银行存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