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殷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光,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殷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郑和,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民终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慧在银行存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