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国兰,韩明双,韩洪杰,陈兰荣,韩洪军,李砚芳,韩洪星,宋守兰,韩洪福,宋守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029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于国兰,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韩明双,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韩洪杰,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陈兰荣,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韩洪军,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砚芳,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韩洪星,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宋守兰,女,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韩洪福,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宋守花,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国兰、韩明双、韩洪杰、陈兰荣、韩洪军、李砚芳、韩洪星、宋守兰、韩洪福、宋守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9803.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法定孳息。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同等价值的财产为该诉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9803.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