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田清华与重庆良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清华,重庆良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901号原告:田清华,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良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脱海建。委托代理人:王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清华与被告重庆良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清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良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