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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