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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雄发中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松、陈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雄发中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陈松,陈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雄发中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翁绍贵。被执行人:陈松,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陈蓉昌,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省雄发中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松、陈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9860元及利息,执行费809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松、陈蓉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雄发中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松、陈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