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蒋期望申请执行牛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 被拘留人牛春香,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拘留人牛春香在蒋期望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牛春香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批准人: 承办人:李文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 被拘留人牛春香,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拘留人牛春香在蒋期望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牛春香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承办人:李文胜 二О一七年十月九日 (此联送被拘留人)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 被拘留人牛春香,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拘留人牛春香在蒋期望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牛春香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承办人:李文胜 二О一七年十月九日 (此联送拘留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 (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 盘州市拘留所: 被拘留人牛春香在蒋期望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牛春香拘留15日,请所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10月24日止。 附:本院(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二Ο一七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 盘州市人民法院: 你院(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已收到。我局于2017年月日时将收押看管在本所。 二О一七年月日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17)黔0222执2162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2017)黔盘法拘字第182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注 填发人:李文胜送达人:李文胜蒋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