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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保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保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被申请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叶某某与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叶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D7868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停放的陕D78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叶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诉前保全申请,由被申请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先行给付申请人50000元,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78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