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玉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889号被执行人:张玉虎,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本院在执行张玉虎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玉虎拒不履行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玉虎在焦作市高新区太极路1569号钛星小区2号楼2单元6号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10月日至2020年10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