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陈永炉、沈小刚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炉,沈小刚,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执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炉,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小刚,男,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永炉、沈小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21日本院以(2017)冀执37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商建富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建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