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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陈永炉、沈小刚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炉,沈小刚,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执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炉,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小刚,男,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永炉、沈小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21日本院以(2017)冀执37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商建富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建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