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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开鲁县清和牧场当时综合商店与宝力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清和牧场当时综合商店,宝力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803号原告:开鲁县清和牧场当时综合商店,住所地开鲁县。经营者:任海先,男,5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开鲁县。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海达,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鲁县。被告:宝力道,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清和牧场当时综合商店与被告宝力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清和牧场当时综合商店于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清和牧场当时综合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0元,由原告开鲁县清和牧场当时综合商店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芬人民陪审员  周永祥人民陪审员  包连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