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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瑞涛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涛,重庆广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113号原告:赵瑞涛,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广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3号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3474787L。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职务不详。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1840H。代表人:罗志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涛与被告重庆广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瑞涛于2017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96元,由原告赵瑞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