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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福盛电子有限公司黄旬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福盛电子有限公司,黄旬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1331号原告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新园工业区35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44014。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健光,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洪伟,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福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永和路恒光耀工业区厂房四栋东侧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6457H。法定代表人黄旬泽。被告黄旬泽,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遂于2017年8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鑫福盛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14696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黄旬泽对被告深圳市鑫福盛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本案提起诉讼后被告已偿还货款50000元,尚欠货款96960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96960元为基数自提起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福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尚欠货款96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96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旬泽对被告深圳市鑫福盛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