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2231薛云与朱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朱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231号原告:薛云,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福林,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负责人:高继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公司员工。原告薛云诉被告朱福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薛云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薛云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康 冰书 记 员 尹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