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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叶庭华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人民法院,叶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被执行人:叶庭华,绰号“细棍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叶庭华没收个人财产一案中,按本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锦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叶庭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叶庭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庭华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行十五年,现仍在监狱服刑,家庭人口4人,爱人与其离婚后外出,女儿正在读高中,儿子外出打工,供姐弟读书,经四查当前无财产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庭华因运输毒品,现仍在监狱服刑,经四查目前无财产执行,对没收被执行人叶庭华个人财产20000.00元,本院将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8执20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叶庭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